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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协会

关于协会

分类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深圳市福田区建筑装饰设计协会 

  英文全称:Shenzhen Futian Construction & Decoration Design Association

  缩 写:  SFDA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本会是从事建筑装饰设计及相关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愿组成的地方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广大会员提供建筑装饰设计有关的服务,搭建政府与会员沟通协作的桥梁,促进会员单位健康、有序、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深圳市福田区住房和建设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深圳市福田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4001号深圳文化创意园313栋E4-02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和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建筑装饰设计行业的政策法规,协助装饰设计主管部门加强装饰设计市场管理,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解决本行业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二)开展行业基本情况的调查研究,反映会员意见和要求,为政府部门提供政策依据。

 (三)沟通横向联系,开展技术经验交流,组织参观考察,收集、提供国内外技术经济情报和市场信息,根据会员单位、行业和社会的不同需求,提供优质服务。

 (四)协助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建筑装饰设计市场的整顿规范、质量检查、资格考察和评优表彰工作,并承担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委托或授权的有关工作。

 (五)编辑运营有关网站,开展信息服务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从事建筑装饰行业管理、设计、施工、材料生产、产品营销、中介服务、科研、教育的企业、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

 (二)个人会员:上述单位从业者及大专院校相关专业学生,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协会;

 (三)支持本协会工作。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单位申请入会需提交入会申请书、会员登记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的证明材料和其他有关资料;

  个人申请入会需提交入会申请书、会员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学历或专业培训证明。

 (二)会员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缴纳会费。

 (四)颁发由本会统一制作的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证书,有效期两年。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有提请本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力。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实行统一集中管理。会员发展工作由本会秘书处按本章程执行。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无理拒绝参加本会任何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2/3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 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深圳市福田区住房和建设局审查并经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单位或个人担任理事,经秘书处审议后,提请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选举。
  理事是理事单位的人格化代表,由理事单位的一名主要领导人出任。理事由于工作变动或个人原因不能履行代表理事单位的职责时,由理事单位及时提出变更理事人选的公函,报秘书处审议后,提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理事或常务理事无特殊原因,连续两次缺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视为自动放弃理事或常务理事职务。本会秘书处将在本会网站上给予通报。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常务理事,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增补和更换理事;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开展工作;

 (八)批准秘书处拟定的协会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的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或秘书处报请会长同意,可以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其产生和任免程序执行深圳市福田区住房和建设局、民政局和本会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协会设名誉会长1人,名誉副会长、高级顾问若干人。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设秘书处。

  秘书处是理事会领导下的常设办事机构,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

  秘书处设若干工作部门,其设立程序执行民政局、文产办和本会章程的有关管理规定。

  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其产生和免去程序执行民政局、住房和建设局和本会章程的有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每届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须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受理事长委托,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会员会费:普通会员会费为3000元/年,理事会费为5000元/年,常务理事会费为10000/年,会长、副会长会费20000元/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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