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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住建厅:新开工的项目由建设单位设立发承包信息告示牌!隐瞒发承包关系的,最严予以停工、处罚
来源: 时间:2022-10-27 09:33:23


10月21日,广东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推动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发承包信息公开支持投诉举报违法违规行为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全面设立发承包信息告示牌


2022年10月1日起,新开工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设立发承包信息告示牌。


在建且计划竣工日期为2023年1月1日之后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在2022年10月1日前设立发承包信息告示牌。


全面推行发承包信息在线公开制度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开发完善相关系统,在本部门官方网站设立专栏,由建设单位上传和更新发承包信息,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3个月内实施在线公开。


2023年1月1日起,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本部门官方网站设立专栏,集中公开本地区所有在建项目的发承包信息,并落实动态更新。


强化监督管理


强对发承包信息告示牌设立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要求设立、不及时报送或告示牌信息不全面、不准确、不及时的,要督促建设单位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


整改不到位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项目的发承包行为、保障建筑工人工资支付、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主要管理人员和注册执业人员履职行为等开展全面核查,依法从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对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以隐瞒发承包关系的,要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责令整改直至停工、处罚。


发承包违法行为投诉举报指引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本项目涉嫌存在以下违法发包、转包、挂靠及违法分包情形的,均可向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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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法发包情形


(一)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


(二)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的。


(三)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


二、转包情形


(一)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个人施工的。


(二)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及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四)合同约定由承包单位负责采购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五)专业作业承包人承包的范围是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专业作业承包人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


(六)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七)专业工程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


(八)专业作业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承包单位的。


(九)施工合同主体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承包单位收到款项后又将款项转拨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三、挂靠情形


(一)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


(二)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


四、违法分包情形


(一)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个人的。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内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


(四)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


(五)专业作业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


(六)专业作业承包人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主要周转材料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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